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该法超越了简单的“反歧视”或“维持现状”的消极立场,而是积极承担国家责任,致力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他强调,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民族立法中具有独特性。
周少青认为,这部法律的制定是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需求的一次重要法治创新。
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旨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周少青指出,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于强调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模式形成了对比。
他解释说,西方国家的立法容易导致“族群权利”优先于“公民权利”,从而加剧社会分裂。而中国在承认差异的同时,并未固化这些差异,而是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散”走向“融合”,从“以族群为中心”转变为“以共同体为中心”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周少青强调,“没有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如果缺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削弱。”该法体现了国家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责任。
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
“缺乏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如果缺少经济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团结就会变成空中楼阁。”周少青进一步阐述,民族问题并非仅仅是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消除结构性差异。
他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其发展性理念的体现。
周少青指出,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造成伤害,或者被动地确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然而,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
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是一种“促进型”立法。周少青强调,该法并未停留在“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层面,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走向“实践”
自今年3月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单位,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量化的基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宝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当地的地理和人口结构,找准了“促进”的切入点。
谈及法律实施将带来的变化,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交流融合,并活态传承民族文化;在就业方面,推动跨区域人员流动,打破隐性壁垒,以实现更平等、更充分的发展机会。
他同时提醒,法律要从“纸面”走向“实践”,还需要建立从“软引导”到“硬约束”的机制闭环。“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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